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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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被告 高實賢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112年3月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666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22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