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983號債權人 江侑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亭葳 、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㈢確認李亭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
事實及法律依據㈣補正車號00-0000車輛之相關釋明資料(維修單由何人簽立?)。
㈤補正支付命令聲請狀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保管費之日數記載及保管費之計算是否有誤?)。
㈥確認洪**正確姓名為何?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