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255號
原 告 范李英嬌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
被 告 林志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足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原告所承租之屏東縣
○○鎮○○段○○號地號土地,其中被告占用部分清空地上物
,交還土地給原告。查上開土地於民國108年1月之公告土
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1,500元,有公告土地
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又
原告陳稱上開占用部分為5平方公尺,依此,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407,500元(計算式:5ㄨ81,500=407,5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
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下列事項:
㈠被告林志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