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76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 理 人 陳得祿
被 告 徐永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巷○○號,侵權行
為地則位於宜蘭縣○○鎮○○路○段○號,此有被告之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交通事故卷宗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或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且被告應訴較便利
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