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2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被   告  陳銘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8年9月3日上午9時20分,兩造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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