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李麗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威羽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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