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26號
原   告  楊志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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