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734號
原   告  莊永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易資源回收場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
1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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