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86號聲請人 詹麗珍 代理人 詹麗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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