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壹捌公克)及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554號被告林志忠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101年度毒偵字第2554號案件所查扣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5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被告於101年度毒偵字第2554號案件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驗餘淨重
0.0218公克)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扣押物品清單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4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存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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