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粒(驗餘淨重零點貳貳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永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其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一粒(驗餘淨重0.2249公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保管字號:100年度安保字第752號),查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張永杰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35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1年4月2日釋放出所後接續他案執行,再經聲請人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19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查,而被告經警查獲時扣案之白色圓形錠劑一粒,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0.2249公克)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3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意旨確與上開法條之規定相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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