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重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黃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月4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2373036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歆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已使用塑膠袋壹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12月26日15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對面。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查筆錄、現場照片暨光碟等附卷可稽。

(三)扣案已使用塑膠袋1袋可證。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爰審酌被移送人違法行為之程度、違法後之後態度及其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已使用塑膠袋1袋,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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