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貞瑩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