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1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減刑後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7年10月│││幣20萬元││├───────┼─────────────┼──────────────┤│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條第4項││├───────┼─────────────┼──────────────┤│犯罪日期│86年11月間某日至87年1月25│87年5月30日起至同年6月10日│││日止│止│├───┬───┼─────────────┼──────────────┤│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87年度偵字第464號│87年度偵字第415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實審├───┼─────────────┼──────────────┤││案號│87年度訴字第205號│88年度上訴字第52號││├───┼─────────────┼──────────────┤││日期│87年7月23日│88年3月26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期├───┼─────────────┼──────────────┤││案號│87年度訴字第205號│88年度上訴字第52號││├───┼─────────────┼──────────────┤││日期│87年8月1日│88年5月2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罰金刑部分,已易服勞役執行│不得減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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