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依良律師
林樹根律師 莊雯琇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所犯係無期徒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七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