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莊雯琇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罪嫌重大,有所犯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郭玫利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蘇恒仁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