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小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小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學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小上字第四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學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小字第號第一審小額訴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呂淑玲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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