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九二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靜育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元;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伍拾陸萬元,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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