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附表編號1、3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所犯附表編號4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5年4月12日至同年7月間犯搶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4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搶奪│盜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3年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6條│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款│├───────┼─────────────┼─────────────┤│犯罪日期│85年07月│85年08月05日│├───┬───┼─────────────┼─────────────┤│偵│機關│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5│8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5709│15709│├───┼───┼─────────────┼─────────────┤││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最││年│85│87│││案├─┼─────────────┼─────────────┤│後││字│訴│上更(一)│││號├─┼─────────────┼─────────────┤│事││號│2374│113││├─┼─┼─────────────┼─────────────┤│實│判│年│86│87│││決├─┼─────────────┼─────────────┤│審│日│月│04│11│││期├─┼─────────────┼─────────────┤│││日│28│10│├───┼─┴─┼─────────────┼─────────────┤││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年│85│88││確│案├─┼─────────────┼─────────────┤│││月│訴│台上││定│號├─┼─────────────┼─────────────┤│││日│2374│1407││日├─┼─┼─────────────┼─────────────┤││確│年│86│88││期│定├─┼─────────────┼─────────────┤││日│月│07│03│││期├─┼─────────────┼─────────────┤│││日│28│25│├───┴─┴─┼─────────────┼─────────────┤│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不應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3│4│├───────┼─────────────┼─────────────┤│罪名│傷害│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罰金銀元4仟元│├───────┼─────────────┼─────────────┤│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犯罪日期│85年06月25日│85年04月12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5│87││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8224│821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最││年│88│87│││案├─┼─────────────┼─────────────┤│後││字│上易│易│││號├─┼─────────────┼─────────────┤│事││號│2603│3088││├─┼─┼─────────────┼─────────────┤│實│判│年│88│87│││決├─┼─────────────┼─────────────┤│審│日│月│09│08│││期├─┼─────────────┼─────────────┤│││日│15│1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年│88│87││確│案├─┼─────────────┼─────────────┤│││月│上易│易││定│號├─┼─────────────┼─────────────┤│││日│2603│3088││日├─┼─┼─────────────┼─────────────┤││確│年│88│87││期│定├─┼─────────────┼─────────────┤││日│月│09│11│││期├─┼─────────────┼─────────────┤│││日│15│23│├───┴─┴─┼─────────────┼─────────────┤│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銀元2仟元,罰金如易服│││權期間或罰金額│有期徒刑3月15日│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