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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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台灣故事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