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查,被告於本院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未有刑事訴訟繫屬之前提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