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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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85號原告台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經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經惠企業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含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真正住所或居所(含其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記載被告經惠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9樓,惟經本院依址送達後,郵務機關以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已遷移他處退回,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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