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0000.被告 劉兆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件(本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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