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8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8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8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岳上列被告因重利,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世岳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10行另補充:收取之利率為每10天20%之利息(換算月息為60%、年息為720%)。
二、核被告林世岳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林世岳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王先生」就上開重利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貪圖重利,共同與「王先生」乘被害人急迫之際貸予款項,牟取顯不相當之高利,所收取之利息甚高,惟被害人 張惠君 僅支付第一期利息,所受損害非重,本院另又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其雖於99年間,另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該案於10
0年6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後,竟又再犯本件重利罪,然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5頁之調解程序筆錄),犯罪情節非重,手段尚屬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被告林世岳或共犯「王先生」所有犯本罪所用,或供被告犯本罪預備之物(均詳如附表所示)等情,為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一│印泥│1個│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二│商業空白本票│1本│被告所有犯本罪預備之物│├──┼────────────┼───┼─────────────────┤│三│臺中商業銀行空白存款憑條│1本│同上│├──┼────────────┼───┼─────────────────┤│四│空白保管憑證│7張│同上│├──┼────────────┼───┼─────────────────┤│五│國泰世華銀行存簿│1本│同上│├──┼────────────┼───┼─────────────────┤│六│臺中商業銀行提款卡││共犯「王先生」所有犯本罪預備之物│││(帳號000000000000號)│1張││├──┼────────────┼───┼─────────────────┤│七│臺中商業銀行提款卡│1張│同上│││(帳號000000000000號)│││├──┼────────────┼───┼─────────────────┤│八│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2張│同上│├──┼────────────┼───┼─────────────────┤│九│大彰投有限公司(創意廣告│2張│共犯「王先生」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收帳款對帳單│││├──┼────────────┼───┼─────────────────┤│十│風采廣告社溪湖店應收帳款│1張│同上│││明細表│││├──┼────────────┼───┼─────────────────┤│十一│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1支│同上│││54號SIM卡1枚)│││├──┼────────────┼───┼─────────────────┤│十二│夾報廣告│1疊│同上│└──┴────────────┴───┴─────────────────┘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524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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