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2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如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35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408、1803、18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如牆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20日收受原審判決,雖於同年5月27日提出上訴書狀,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查被告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0年5月30日,其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0年6月19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嗣經本院於100年6月2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並於100年6月27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被告迄今已逾期1個月,仍未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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