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張富強 原名 張員晨 .被告 林如牆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訴字第12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