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1171號
原 告 賴堯崑
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 律師
被 告 許富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640號裁定所載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及利息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23,572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
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
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
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
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持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
(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核發本票裁定,經本院以10
8年度司票字第5640號准予強制執行(下稱系爭本票裁定)
,原告主張其票據債權不存在,為被告否認,則原告應否負
票據責任即屬不明確,此不安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
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2日起,因資金周轉問題
,向被告調取款項,並已陸續向被告清償款息完畢。然兩造
間金額往來紊亂,被告利用原告無瑕清算還款金額之時,要
求原告開立系爭本票以擔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嗣原告收受
系爭本票裁定並詳細核對返還數額,始發現原告業已支付被
告新臺幣(下同)6,993,500元,清償金額已超過附表所示
本票之總金額228萬及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原告現已未
積欠被告任何款項。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三、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若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事由
,資為對抗,則非法所不許,此觀票據法第13條前段之反面
解釋自明(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97號、46年台上字第1835
號、47年台上字第162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依債務本旨,
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
消滅,民法第309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已全部清
償對被告之債務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賴雅雲 所有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告所有聯邦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告所有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原告所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被告所有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封面影本、存款交易明細、支票、網路銀行匯款明細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37至11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
8年度司票字第5640號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
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並審酌上開事證,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廖芷儀
附表:
┌──┬─────┬───┬─────┬─────┐
│編號│票面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
││(新臺幣)││││
├──┼─────┼───┼─────┼─────┤
│1│45萬元│賴堯崑│106.06.03│106.06.03│
├──┼─────┼───┼─────┼─────┤
│2│20萬元│賴堯崑│106.10.02│106.10.02│
├──┼─────┼───┼─────┼─────┤
│3│20萬元│賴堯崑│107.01.05│107.01.05│
├──┼─────┼───┼─────┼─────┤
│4│35萬元│賴堯崑│107.05.21│107.05.21│
├──┼─────┼───┼─────┼─────┤
│5│15萬元│賴堯崑│107.05.25│107.05.25│
├──┼─────┼───┼─────┼─────┤
│6│60萬元│賴堯崑│107.06.30│107.06.30│
├──┼─────┼───┼─────┼─────┤
│7│33萬元│賴堯崑│107.06.30│107.06.30│
├──┴─────┴───┴─────┴─────┤
│總計:228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