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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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林簡第10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95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誣告罪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1月17日以93年度林簡字第10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4年,並於94年2月5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前即93年6月30日另犯詐欺罪案件,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緩刑期內即95年3月9日以95年度簡字第62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爰聲請將上述受刑人之緩刑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刑事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