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2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347號
原   告  朱國僑
被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被   告 萊爾富便利商店天福門市(店長: 闕怡晴
被   告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另因侵權行
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
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
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及第20條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涉訟,被告住
所地或主營業所分別在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士林區、臺北
市信義區,而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士林區,已據原告於起訴
狀記載甚詳,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侵權
行為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3段145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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