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806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6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俊傑 住○○○○○區○○○路○段00號9樓
債 務 人 曾國壁 住○○市○○區○○○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後強制執行,惟經職權調查結果,債務人現設籍於高雄市○○區○○○00號,此有債務人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