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20號

聲請人AV000-A11242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0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0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代號AV000-A112422(下稱A女)係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0號被告甲○○(下稱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之被害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獲取審判中資訊等語。

二、按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3點前段、第7點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現由本院以114年度侵訴字第10號審理中,而本件聲請人A女為上開案件之被害人,其依前開規定聲請獲知本案訴訟資訊,經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依前開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不包含核准前之資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陳君杰

                   法 官孫文玲

                   法 官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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