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調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陳黃美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台北市○○區○○路○○○巷○號1樓、台北市○○區○
  ○路○○○巷○○號1樓、台北市○○區○○路○○○巷○○號1樓
  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即上開三筆建物所有權人)身分之年
  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記載有正確相對人姓名、住址之調解聲請狀,並按相對
  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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