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陳黃美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台北市○○區○○路○○○巷○號1樓、台北市○○區○
○路○○○巷○○號1樓、台北市○○區○○路○○○巷○○號1樓
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即上開三筆建物所有權人)身分之年
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記載有正確相對人姓名、住址之調解聲請狀,並按相對
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