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2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香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0,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