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小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振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國馨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823元,應徵第二審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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