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8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榮昇
被   告  林榮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許金妹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萬貳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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