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相 對 人 蔡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因本件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
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將被告提解至本院板橋簡易庭開庭,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預納提解費新臺幣(下同)2,8
30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
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提解費2,830元,逾期不墊,視
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被告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