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68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張瑋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9條規定:「就本約定書涉
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約定書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