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0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00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先後於民國96年5月10日及同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20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滙豐汽車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城東 │262,800元│96年1月1日│IC0000000│3個月│││司 蘇慶陽 │分行│││││├──┼─────────┼────────┼─────────┼───────────┼────────┼────────────┤│002│滙豐汽車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城東│262,800元│95年12月1日│IC0000000│3個月│││司蘇慶陽│分行│││││├──┼─────────┼────────┼─────────┼───────────┼────────┼────────────┤│003│滙豐汽車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城東│262,800元│96年2月1日│IC0000000│4個月│││司蘇慶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