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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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六八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零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四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七。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參佰肆拾元第一審鑑定費參萬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參拾陸元(含本件確定證明書郵費)合計肆萬伍仟肆佰拾柒元第一審訴訟費用及本件程序費用合計為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參拾柒元,相對人應負擔十分之七,即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零陸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黃慧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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