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案號: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五一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前,即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更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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