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四0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