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第二一七八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