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03號原告胤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王燕玲 律師原告與被告盈信電機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
000元,追加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合計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應追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陳億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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