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03號上訴人即原告胤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00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5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郭文通法官陳億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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