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20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20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20399號聲請人信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儷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儷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二紙。
二、相對人儷鑫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陳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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