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字第12號原告乙○○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9月20日16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林豐富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字第12號原告乙○○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9月20日16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