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52號
原   告 高雄市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美煤氣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0,4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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