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52號
原 告 高雄市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美煤氣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0,4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