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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