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司調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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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正卿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00就被繼承人所遺坐
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於民國96年4月25日以分
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陳00、陳正卿等全體
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
議之情形,須經撤銷相對人等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
始得為之,是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
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
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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