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516號
原 告 陳建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燕慈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